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567号)、《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3〕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2023年,我院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的监管和指导下,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自主开展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由学院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评审范围
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上任教的人员,且从事专业须与其申报专业一致,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公务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评审条件
我院2023年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998号)文件及相关要求。
四、评审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
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连续两年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实行隔年申报。凡上年评审(含答辩)未通过的须提供评审(答辩)之后的新学术成果。
2.教学系部推荐
申报人所在党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素质、师德师风等进行认定,认定合格方可推荐。教学系(部)要根据当年评审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出具鉴定意见,确定推荐人选。综合评议不合格者不得推荐当年评审。教学系(部)将个人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人才工作部。
3.申报材料公示
人才工作部对教学系(部)上报的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民主评议推荐
学院成立由教师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并出具鉴定意见。民主评议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评审材料抽查
参评材料收审和公示结束后,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提交参评人员花名表及评审情况登记表接受抽查。抽查合格后,由评委会组织进行学术答辩、学科评议,召开评审会表决。
6.学术答辩
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统一实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分为答辩材料评议和现场答辩两个环节。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答辩材料评议成绩占 40%,现场答辩成绩占 60%。答辩总成绩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各等次人数比例为 3:6:1。答辩成绩为差等次或破格申报评审人员答辩成绩未达优等次者,列入淘汰对象,评议组一律不得提交评委会评议。答辩评议赋分标准按统一规定执行。答辩结果当年有效。
7.学科评议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能力等方面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学科评议组在评审会议上介绍申报人的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审表决的参考。
8.评委会评审表决
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根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的评议意见,按照评审条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定、投票表决。
9.表决结果抽查和公示
评委会表决结束后,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提交表决结果,接受抽查。抽查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0.备案并办理证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上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并为通过人员办理证书。
五、时间安排
拟定于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各系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任教教师的职称申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2.职称评审工作接受学院纪委全程监督。
3.未尽事宜,按照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