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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
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
教语用〔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高等学校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存在着从更高站位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挥作用不够充分,大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不足,语言文字科学研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语言生活新发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语言文化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需求、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特色示范引领、坚持数字化赋能和创新驱动,聚焦高质量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将语言文字工作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有机融合,更好服务教育和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教育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二、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
(一)提高大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学生应具有“一种能力两种意识”(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意识),高校要将其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及标准并纳入毕业要求。强化学生口语表达、书面写作、汉字书写、经典诗文和书法赏析能力培养,促进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支持高校开设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口语表达、经典诵读等语言文化相关课程。加强语言政策和语言国情教育。强化语言文明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语言习惯,自觉抵制庸俗暴戾语言。加大普通话培训测试力度,为毕业生就业从事相关职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提供支持。
(二)提升教师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能力。教师应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自觉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具有坚定的文化自信,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有机融入课程思政。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鼓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语言文化类国家统编及相关规划教材、一流课程与教学成果的申报与建设。将参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师社会服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分层分类开展培训,提升教师队伍语言文化素养。
(三)加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课堂教学质量监控、教材审查和学位论文抽检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位论文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加快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2025年前须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育人功能,加强校园语言文化环境建设,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体地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纳入文明校园创建内容。建设书香校园,打造校园语言文字品牌活动,实现“一校一品牌”。加强语言文化类学生社团建设。
三、主动融入推普助力乡村振兴和文化强国建设
(四)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鼓励高校积极参与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助力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因校制宜、整合资源,面向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师、青壮年劳动力、基层干部等重点领域人群和社会大众,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普通话+职业技能”等培训。积极参与经典润乡土计划,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乡土文化传承,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发掘整理地方特色语言文化资源,探索语言技术、语言生态、语言经济助力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文化振兴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特色模式。
(五)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加强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研究阐释、教育传承及创新传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经典诗文、书法、篆刻、曲艺等优秀语言文化,创建语言文化推广项目品牌。加强线上线下、开放共享的语言文化类优质课程与名师讲座建设。深入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积极参与诵写讲师资队伍、经典诵读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节庆日诵读活动。实施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工程,积极参与思想术语的整理、译写、研究及传承教育。积极参与和支持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建设,加强古文字研究相关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举办古文字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六)增进与港澳台语言文化交流。支持开展粤港澳大湾区语言服务和科学研究,为港澳地区开展普通话教育、普通话水平测试、经典文化传播等提供支持服务。鼓励与港澳地区高校建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合作机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文信息技术、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七)深化语言文化国际交流合作。立足学校特色和区位优势,加强与国外高校、研究机构、国际组织的语言文字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参与建立海外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提倡学术成果中文首发,提倡以学校为主举办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学术会议将中文作为主要语言。鼓励参与语言文字国际标准化工作,支持有关专家在国际组织机构担任职务、发挥作用。
四、积极探索推普服务社会应用和人民群众需求新手段
(八)增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服务社会供给。建好建强现有高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新建一批测试站点,主动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推广和语言志愿服务、应急语言服务、特殊人群语言服务等。探索与中小学、幼儿园、地方政府、社区街道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结对帮扶、社会应用监测等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知识普及和政策宣传,满足社会大众提高生活品质的语言文化新需求。
(九)推动语言文字科学研究聚焦社会应用。加强有组织科研,推动语言文字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学科的深度融合,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关键领域有所突破。落实国家语委“十四五”科研规划,提升语言文字科研创新力、服务力和影响力。打造一批语言文字类一流学科与科研成果。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国家语委研究基地为引领,建设一批语言文字应用研究高地、决策咨询智库。引导高校围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质量提升、推普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系、网络空间语言新现象、社会领域应用新需求、面向区域协调发展的语言服务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重点从法理、学理、事理角度做好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的研究阐释。推动语言文字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决策咨询、社会应用等方面转化。
(十)探索数字化赋能推普新举措。创新数字化智能化推普新模式,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使用效能。鼓励高校语言文字科研成果与教育数字产业之间的转化、融合、赋能。积极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数字化资源、教学和科研平台。支持全球中文学习平台和国家语言资源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特色鲜明的语言资源库、语言博物馆,逐步实现与中国语言文字数字(网络)博物馆、地方文化馆和科技馆等的互联互通。
五、创新高校语言文字工作体制机制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学校党委、行政要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行政主导、语委统筹、部门(院系)协同、全员参与”的管理体制。成立由校领导任主任、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部门(院系)负责人以及专家任委员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给予人员、设施条件等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在政策、经费、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推进队伍建设。加强语言文字工作专兼职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轮)训。整合不同专业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团队。建立由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组成的语言文字专家库。鼓励举办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论坛、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联盟会议等,促进经验交流和人才培养。
(十三)加强制度保障。逐步建立高校语言文字工作报告制度,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部省合建高校同时报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内容作为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强化结果应用。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依法依规表彰为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教育部 国家语委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