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警院学发〔2020〕36号
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及分配工作,更好地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奖学金评审细则和助学金实施细则。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1.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3.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2020年10月8日
附件1: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更好地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山西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两学期都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六)学年的思想品德成绩90分以上;
(七)学年警体成绩达到85分以上(非国控专业可适当降低1-2分)。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就读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国家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负责本班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评定工作。
第九条 各大队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大队长任组长,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共同提任成员,负责审核本大队所属班级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初选学生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时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相关领导及各系主任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各大队班级要向学生大力宣传有关国家奖学金评审文件及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参评。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受理申请时间根据当年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选,大队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上报所属大队。
第十六条 各大队评议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所属系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拟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本大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大队的评审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并按以下流程进行工作:
(一)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各大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定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四)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的推荐。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严格训练、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以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不违反校规校纪;
(四)申请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学期都必须获得学院以上奖学金奖励;
(五)思想品德成绩两学期均为85分以上;
(六)警体成绩两学期均为80分以上;
(七)已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消费习惯。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政治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民主推荐工作。
第九条 学员大队长、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初审委员会,负责本大队励志奖学金参评学生的初审。
第十条 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处相关领导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大队评审材料。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员大队、班级向学生大力宣传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文件及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参评。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受理申请时间根据当年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推荐,并将推荐结果上报学员大队。
第十四条 各学员大队初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对各班级上报的参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本大队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大队的评审结果进行全面汇总、复核,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八条 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
第十九条 保留学籍,不在校就读的学生,不能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二十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3: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学院在校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大队班级。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等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每生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二档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每生每年26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在校表现良好,且思想品德成绩在70分以上;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经学院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申请评选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含通报批评);
(二)凡发现有过吸烟、酗酒、出入网吧酒吧和娱乐场所、参与赌博的;
(三)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现象的;
(四)有生活奢侈、摆阔消费、贪图享乐等行为的。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不低班级学生人数的10%的学生代表任成员,共同组成班级认定小组,对本班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将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所属大队审核;
第十二条 各大队在收到各班上报材料后,组成由大队长任组长,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任成员评审小组,对各班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将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在大队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大队所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院获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纪检部门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纪检部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院长办公会通过的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待资金拨付后,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足额拨付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一学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七条 各大队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保留学籍,不在校就读的学生,一般不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审。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