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警院学发〔2020〕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科学开展,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依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我院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院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院成立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学生处副处长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任组员,全面领导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各部门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需要勤工助学的学生时,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九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学院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院内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与标准。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十六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学管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申请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院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困难的学生优先;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上一学年内无违纪记录;
(三)勤奋好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大队班级同意并签署意见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办,勤工办按优先安排家庭困难学生的原则,向院内需要勤工助学的部门推荐。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聘用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办,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设岗。用工部门未经学校勤工办同意,自行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条例规定之列,学院不支付相关工作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后,用工部门应及时将工作的学生名单、岗位安排情况、拟工作时数报送学校勤工办备案。如上岗学生有变化时,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勤工办。
第六章 院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其工资标准为: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为500元;按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为15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院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在学院收入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须严格用工考勤,以《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考勤表》为薪酬支付的依据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办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财务处将学生实际所得酬金按月划拨到学生银行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习生的顶岗实习参照学院正式职工和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工资由学院统一标准为15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2020年10月8日